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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55仇正岩与薛建、如皋市俊诚模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正岩,薛建,如皋市俊诚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仇正岩,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丁进尧(特别授权),系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建,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被执行人如皋市俊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宋家桥村15组19号。法定代表人薛建,总经理。关于仇正岩与薛建、如皋市俊诚模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如皋市俊诚模具有限公司、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仇正岩4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由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291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仇正岩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面请求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未按约定履行,再就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于法不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