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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邹立春与肖宝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春,肖宝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00号原告:邹立春。被告:肖宝成。原告邹立春与被告肖宝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00元;退还原告400.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