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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海斌与朱军娥、金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斌,朱军娥,金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74号原告胡海斌,男,33岁,地址:新县。被告朱军娥,女,42岁,地址:新县。被告金新兵,男,44岁,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胡海斌诉朱军娥、金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