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海斌与朱军娥、金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斌,朱军娥,金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74号原告胡海斌,男,33岁,地址:新县。被告朱军娥,女,42岁,地址:新县。被告金新兵,男,44岁,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胡海斌诉朱军娥、金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