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294号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西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3374442D。法定代表人:堵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85422Y。法定代表人:尹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9元,减半收取计币4119.5元,由原告无锡市尚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