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思文与淮北市文沫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程克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文,淮北市文沫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程克文,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914号原告:徐思文,男,200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常某,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文沫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14号综合办公楼1#8层。法定代表人:崔吉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程克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14号供销社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思文与被告淮北市文沫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沫公司)、程克文、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寰宇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思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文沫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沫公司、程克文及寰宇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费及利息;2.寰宇公司腾出徐思文的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思文购买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号综合办公楼205号商铺,2009年徐思文取得该商铺的房屋产权,同年7月9日与文沫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文沫公司及程克文(文沫公司监事)未经我同意,与寰宇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至2020年,且仅支付租金至2014年,后拒付租金至今,上述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思文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其与文沫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系约定管辖,故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当提请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思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