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谈玲玲、谈伟林等与上海高顿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玲玲,谈伟林,谈小玲,上海高顿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97号原告:谈玲玲,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原告:谈伟林,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谈小玲,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高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蔡信康。原告谈玲玲、谈伟林、谈小玲与被告上海高顿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原告谈小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海英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