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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贺建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建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99号罪犯贺建桥,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湘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建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湘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建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建桥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0.9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前次和本次减刑均未缴纳罚金;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建桥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