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炳金与曾友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金,曾友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325号原告:徐炳金,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友明,男,汉族,1964年3月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金诉被告曾友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林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