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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晓岩诉徐秀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岩,徐秀坤,王晓岩,徐秀坤,王晓岩,徐秀坤,王晓岩,徐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674号原告:王晓岩,男。被告:徐秀坤,女。委托代理人:王铸,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岩诉被告徐秀坤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王天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