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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佳烨天宸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佳烨天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996号原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24547J。法定代表人:肖俊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佳烨天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1层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84380972。法定代表人:蒋佳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烨天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