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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雪怡与徐银亮、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怡,徐银亮,金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74号原告陈雪怡,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徐银亮,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金琳,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怡与被告徐银亮、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原告陈雪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