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雪怡与徐银亮、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怡,徐银亮,金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74号原告陈雪怡,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徐银亮,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金琳,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怡与被告徐银亮、金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原告陈雪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