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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施丽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丽琼(系聋哑人),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邱丽,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丽琼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丽琼及其指定辩护人邱丽,哑语翻译人员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陈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公交车站乘坐开往歌乐山方向的某路公交车上,当车行至新山路站附近时,被告人施丽琼用手拉开被害人陈某双肩包的拉链,将其包内钱扒窃,包内有现金760元、银行卡2张,陈某向驾驶员说明情况并打电话报警,当车到达山洞公交车站时,驾驶员未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民警上车后查获了施丽琼丢弃的钱包,将施丽琼及被害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施丽琼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钱包发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施丽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施丽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丽琼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施丽琼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施丽琼的辩护人认为,施丽琼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丽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达76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施丽琼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丽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