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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7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文礼,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1455元。审判员 郑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