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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红儿、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儿,王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儿,女,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红光,男,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周红儿与被执行人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儿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红光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