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马照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马照帅,牛国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7995019T(1-1)。法定代表人:张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海,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茹,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照帅,男,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国静,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照帅、牛国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