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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林海、刘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林海,刘风,徐桂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0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史国存,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赵林海,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刘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徐桂红,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史国存与赵林海、刘风、徐桂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晋0106财保20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赵林海名下的牌照为晋XX**路虎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两年。史国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史国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林海名下的牌照为晋XX**路虎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