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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社站与刘江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社站,刘江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759号原告:冯社站,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献敏,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江毅,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冯社站诉被告刘江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社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社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冯社站负担。审 判 长  陈向丽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逸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