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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58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连喜与李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喜,李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584之一号原告:高连喜,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高连喜女婿)被告:李健,男,汉族,1995年3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喜与被告李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案件审理完毕,被告要求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健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迎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