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峰与桂学敏、徐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峰,桂学敏,徐春香,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64号原告:叶峰,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学敏,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春香,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1201-1208室。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峰与被告桂学敏、徐春香、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叶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叶峰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