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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与裴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裴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474号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地址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注册号411522000002713。法定代表人:刘小光,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女,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裴海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裴海军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610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门生产羊绒、羽绒及有关充绒辅料的专业厂家,被告是从事充绒的个体户,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羊绒、羽绒及有关充绒辅料,到2014年4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货款143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被告裴海军个人信息,被告裴海军个人信息又无法查明,没有明确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