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芮海青与被告李长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海青,李长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73号原告:芮海青,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长海,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新隆小区。原告芮海青与被告李长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芮海青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芮海青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海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海青撤回对被告李长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芮海青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