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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仇占余、仇子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仇占余,仇子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3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负责人:陶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娟,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县。被告:仇占余,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仇子萱,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仇占余、仇子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