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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2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王琳琦申请执行刘凌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琦,刘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2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琳琦,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刘凌玲,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琳琦申请执行刘凌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王琳琦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月利息2%计算,利随本清);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用59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凌玲所有的贵CNQ6**号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刘凌玲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付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凌玲所有的贵CNQ6**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