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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发荣、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刘发荣,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083号原告: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发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张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原告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荣、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发荣、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四川天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