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子连与曹万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连,曹万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07号原告:王子连,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曹万甫,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王子连与曹万甫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