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羽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羽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763号被执行人郭羽潇,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羽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终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