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志荣与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志荣,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曲志荣。被执行人翟云惠,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郭兆宇,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淑艳,住德惠市。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志荣与被执行人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