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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志荣与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志荣,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曲志荣。被执行人翟云惠,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郭兆宇,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淑艳,住德惠市。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志荣与被执行人翟云惠、郭兆宇、冯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