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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文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79号罪犯李文超,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温某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与另案处理的两名同案犯共同退赔赃款及赃款折价款共计人民币52956元(已缴纳1806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于2013年11月28日、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3)浙金刑执字第6673号、(2016)浙10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超分别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李文超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文超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文超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记功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获改积奖励,现共获得三个表扬。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李文超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较为积极地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