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钦晰与皮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钦晰,皮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初1861号原告:章钦晰,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皮松华,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章钦晰与被告皮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章钦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松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钦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皮松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交付给被告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皮��华未作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钦晰借款3000元;二、被告皮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钦晰借款利息:以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皮松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