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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雷星斗与母德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星斗,母德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雷星斗,男性,195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母德树,男性,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星斗与被执行人母德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星斗依据(2016)川082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9176.50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母德树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反馈,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地产信息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有轻型货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实际已经报废);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收���赔偿款400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8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