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岩凤、孙宁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岩凤,孙宁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凤,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宁菊,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刘岩凤因与被上诉人孙宁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岩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岩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岩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岩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