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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岩凤、孙宁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岩凤,孙宁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岩凤,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宁菊,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刘岩凤因与被上诉人孙宁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岩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岩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岩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岩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