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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秋英、黄筱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英,黄筱婷,黄筱嫒,吴兰香,黄福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5民初251号申请人:吴秋英,女,1985年8月10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人:黄筱婷,女,2010年5月5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人:黄筱嫒,女,2014年8月16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人黄筱婷、黄筱嫒法定代理人:吴秋英,系黄筱婷、黄筱嫒之母亲。被申请人:吴兰香,女,1962年3月2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黄福强,男,1963年6月25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英、黄筱婷、黄筱嫒诉被告黄福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秋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兰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镇营业所6217986100001097815的个人账户存款30万元,并已交纳保全费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秋英、黄筱婷、黄筱嫒以确保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能顺利执行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兰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镇营业所6217986100001097815的个人账户存款30万元,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兰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镇营业所6217986100001097815的个人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小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