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孟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孟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845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法定代表人:林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音政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孟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