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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诺门格日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诺门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保15号保全申请人:赵青山,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诺门格日乐,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保全申请人赵青山与被申请人诺门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726财保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诺门格日乐在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禁牧卡(卡号:×××)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诺门格日乐在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禁牧卡(卡号:×××),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6财保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