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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武灵珍,经销部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靖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华瑞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昌鑫食品有限公司价值35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