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昆英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杨昆英,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男,执业证号32312021102026,宜宾县南剑法律服务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春林,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本院在执行杨昆英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昆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春林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昆英于2013年5月27日、2013年6月23日分两次借钱给被执行人郑勇90000元。当时,被申请执行人郑勇与陈春林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郑勇与陈春林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16年6月24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宜宾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郑勇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昆英借款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昆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追加陈春林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杨昆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陈春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昆英自愿撤回追加陈春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昆英撤回追加陈春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 琳审判员 李会鸣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