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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秀利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秀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591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江县龙江镇华龙苑2-4#楼中间。法定代表人冯晓彬,华龙物业总经理。被告陈秀利,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秀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