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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万远与黄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远,黄仕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437号原告黄万远,男,1980年4月27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望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仕等,男,1973年2月10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黄万远诉被告黄仕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远以被告黄仕等下落不明、补充搜集证据材料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仕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万远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远撤回对被告黄仕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黄万远承担。(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蒙永联人民陪审员  黄万来人民陪审员  王功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馨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