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立柱、吴小荣与石英乔、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柱,吴小荣,石英乔,李娜,保定市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899号原告:李立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小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英乔。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志(李娜丈夫),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泽,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立柱、吴小荣与被告石英乔、李娜、保定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柱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被告石英乔、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被告李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志,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立柱、吴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石英乔驾驶登记车主为保定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投保的冀F×××××号车轮胎飞出车身,将李立柱、吴小荣家门面及室内物品设施损坏,吴小荣因惊吓住院治疗十余天,造成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石英乔、李娜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对原告造成损失表示歉意;评估损失过高;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他请法院依法判决。保定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三者险50万元,通过审查事故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如没有保险免赔事宜,同意在交强险内对合理损失进行赔付,不足部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2.事故认定书只显示有物损,没有人伤,原告主张的人伤损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3.原告提交的物损价格鉴定系单方委托,且鉴定报告错误百出,与实际价格偏高,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4.不承担间接损失,如鉴定费、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4时许,石英乔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滨河南路洁博士卫浴门前路段时,因车辆损坏,致使轮胎飞出车身,将李立柱家店面及室内物品设施损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曲公交认字[2016]第1603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石英乔系李娜雇佣的司机,石英乔驾驶的冀F×××××号车登记车主为保定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娜,该车在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石英乔驾驶证、冀F×××××号机动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等予以证实。吴小荣称其因受到惊吓住院治疗。对此提交了曲阳脑血管病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载明2016年3月18日住院,主要诊断为冠心病、心肌缺血,于2016年3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住院统一收费收据1张(计3725.5元,票据原件丢失,系复印件,加盖曲阳脑血管病医院公章)、费用清单。吴小荣主张因住院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372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3.误工费573.2元(26152元/年÷365天×8天),称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住院期间;4.护理费836.4元(38161元/年÷365天×8天),称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石英乔、李娜、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称吴小荣的损失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吴小荣已经71岁,不存在误工情况,不应产生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李立柱主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为:1.被撞物品损失费31201元;2.营业收入损失3136.5元(38161元/年÷365天×30天),称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30天;3.工人工资3136.5元(38161元/年÷365天×30天),称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30天;4.重新装修费用(背景墙)3000元。对此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营者李立柱)、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委托机关:曲阳县交警队事故科,被撞物品评估价值为31201元)、财产实际损失情况清单。石英乔、李娜、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应提供年检证明证实在有效期限内;对价格认证结论书有异议,称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价格过高,将市面上无相关品牌的物品鉴定在其中,且没有损失物品的照片及具体名称和相关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对损失情况清单有异议,称没有第三方见证,和现场查勘显示的损失差距较大,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对营业收入损失、工人工资不认可,称属于间接损失;对重新装修费用不认可,称属于物损,不能重复计算。就李立柱、吴小荣的损失,李立柱、吴小荣称其没有过错,要求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石英乔、李娜称责任请法院依法认定,且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承担。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称请法院依法认定责任划分。庭审结束后,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撞物品的损失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未提交必要的鉴定材料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经本院询问,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其未对被撞物品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定。本院认为,就李立柱、吴小荣诉称的事故,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系石英乔驾驶的冀F×××××号车损坏轮胎飞出车身,将李立柱家店面及室内物品设施损坏,故对于李立柱的损失石英乔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吴小荣的损失,根据案件事实,其住院治疗与本次事故的发生确实存在关联性,故其合理的损失石英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吴小荣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吴小荣提交的票据金额为3725.5元,故医疗费认定为372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吴小荣主张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误工费:因吴小荣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予认定;4.护理费:吴小荣的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计为433.51元(19779元/年÷365天×8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吴小荣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关于被撞物品的损失情况,李立柱主张31201元,提交了曲阳县交警队事故科委托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予以证实,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因其不能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且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就被撞物品的损失情况未进行核定,故综合考虑后对李立柱提交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予以采信,被撞物品损失费认定为31201元;对于李立柱主张的其他损失,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各被告均不认可,故不予认定。综上,李立柱因此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被撞物品损失费31201元,吴小荣因此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7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433.51元。就李立柱、吴小荣的损失,因石英乔驾驶的冀F×××××号车在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李立柱、吴小荣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部予以赔偿。因李立柱、吴小荣的损失已确定由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赔偿,故石英乔、李娜、保定市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应赔偿李立柱被撞物品损失费31201元;人保财险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应赔偿吴小荣医疗费37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433.51元,合计4959.01元;李娜、保定市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李立柱、吴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立柱被撞物品损失费31201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小荣医疗费37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433.51元,合计4959.01元;三、被告石英乔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李娜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保定市瑞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李立柱、吴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立柱、吴小荣负担1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宣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