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249号原告:陈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高畅、李凡,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负责人:夏铁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承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