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549号原告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35幢22-3,组织机构代码07726549-6。负责人谢俊,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桂玲,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向荣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慧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荣华承担。审判员 陈荣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