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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童信、刘浦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童信,刘浦楠,何爱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童信,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浦楠,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莱州市程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爱装,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雷,莱州市文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童信、刘浦楠因与被上诉人何爱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张燕华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