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顿欢生、贺喜桂、武育元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4执恢10号陈建军、顿欢生、贺喜桂、武育元:关于陈建军与顿欢生、贺喜桂、武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止2016年7月13日,顿欢生等被执行人应支付陈建军本息120395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400元,现顿欢生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卢峰镇字第7130030**号,经变卖方式以1360266元被买受人罗尚刚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取得,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