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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付某信用卡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3月16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以购买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在长春市重庆路海天卖场购买4部全新的苹果6PLUS手机,刷卡消费人民币24952元,后付某又将这4部手机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天卖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2月4日3时许,在辽宁省法库县佳帝华城小区天天香粥坊,趁厨师魏某某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现金2500元和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12月4日14时许,在长春宽城区金阳万田小区铁锅炖大盘菜馆,盗走厨师董某某现金500元,并从吧台盗走现金3300元及109包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466元。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12月28日10时许,在榆树市大坡镇街道金水源洗浴中心将被害人裴某某放在21号衣柜里现金2万元盗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关于第三起指控我只盗窃香烟109包,没有盗窃董某某及饭店吧台内现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一天,被告人付某骗借胡某某信用卡后刷卡消费人民币24952元。2016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付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窃被害人财物三次,涉案金额245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付某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以购买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在长春市重庆路海天卖场购买4部全新的苹果6PLUS手机,刷卡消费人民币24952元,后付某又将这4部手机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天卖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并将胡某某信用卡丢弃,后改变联系方式予以逃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胡某某报案至公案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提供的胡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胡某某交通银行卡号为×××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4.持卡人账单查询证实,胡某某名下银行卡号×××、×××、×××、×××银行卡的消费、透支及还款的相关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若石足道做按摩师,我同事付某跟我说他要买苹果手机,需要我的信用卡做担保,他问我几张信用卡,我告诉他我有三张信用卡,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付某说他不一定用哪张信用卡,让我把三张信用卡给他,并且告诉他密码,然后他就离开了店里。到了下午五点的时候,我给付某打电话让他回来吃饭,付某的电话就关机了,当天晚上12点我接到短信,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5年3月5日14时18分、15时42分02秒、15时42分32秒共透支三笔,共13664元,建设银行卡于2015年3月5日透支6288元,招商银行卡于2016年3月5日透支5000元,三张信用卡一共被透支了24952元人民币,我又给付某打电话,还是联系不上他,自那天后我就再没见过付某,我就把银行卡挂失了。后来我听说付某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报案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供述,2014年我在长春市建设街的若石足道做按摩师,有一天我和我的一个女同事胡某某说我要买部手机,让她借我点钱,当时胡某某就把她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借给我了,而且还把信用卡的密码告诉我了,她说能不能刷钱她也不知道,之后我就拿着她借给我的信用卡在长春市重庆路海天卖场买了四部全新的苹果6PLUS手机,当时一共刷了22000多元钱,然后我把这四部全新的手机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海天卖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了,后来我就回家了,胡某某的这张信用卡我也没还给她让我扔了,我把我的手机号也换了,以后没再和胡某某联系过。当庭供述,案发当时我用胡某某的信用卡一共刷了24952元。二、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2月4日3时许,在辽宁省法库县佳帝华城小区天天香粥坊,趁厨师魏某某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500元和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失主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二)鉴定意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天天香粥坊的老板,魏某某是我雇的厨师,付某是我雇的服务员,付某在我店里干了2个多月了。2016年2月3日下午,我给魏某某和付某开的支,我给魏某某开了6000元,他当天去银行存起来4000元,我给付某开了4000元,2016年2月4日3点50分左右,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2500元钱和一部手机被付某偷走了,我就去了饭店,我看见魏某某自己在饭店的宿舍内,付某已经走了,然后我和魏某某一起看的店里监控录像,付某在1点15分光着上身提着自己的行李箱放在了后厨门后,然后又上楼回到宿舍,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付某穿好衣服从2楼下来了,然后拿着行李箱从后门走了,我给付某打电话他不接,后来再打就关机了,付某在微信上把我们饭店所有的人微信都拉黑了,我们就报警了。(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08年我和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后来我去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佳帝华城南门天天香粥坊做厨师,2015年11月份我介绍付某来饭店跟我一起干活。2016年2月3日,老板给我和付某发的工资,给我6000元钱,我存银行4000元,老板给付某3800元,因为付某之前欠我1000元钱,他还给我500元,我兜里就剩2500元钱,这钱就让我揣在我裤子的右侧兜里了,晚上11点多,我和付某干完活后回宿舍唠会嗑我就睡觉了,裤子让我挂在了下铺床头,我把我的小米4手机放在下铺床尾的凳子上充电,凌晨3点半左右,我在睡觉时感觉有人拿我的钱和手机,我突然就醒了,醒来一看我的室友付某不见了,并且他的行李和包也没有了,我就找我放在床头的手机,发现手机不见了,因为我知道付某有过案底,所以我就马上查看了我放在裤子里的钱,发现我的2500元钱也不见了,然后我就把另一个房间的服务员石静叫醒了,我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我的老板,老板来后和我一起看了饭店里的监控,我们看见付某在凌晨1点20分偷偷的带着行李从饭店后门跑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了,我丢失的小米4手机是白色的,是2015年6月份我在沈阳兴隆花2300元买的。(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供述,2016年2月份,我在辽宁省法库县佳帝华城小区天天香粥坊做厨师,一天晚上,我趁另一个厨师魏某某睡觉的时候把他的一部小米手机还有3000元钱偷走了,之后我就从法库县坐客车跑到沈阳去了。当庭供述,案发时我盗窃现金是2500元,被害人说的准确。手机让我卖了200元。三、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在长春宽城区金阳万田小区王某乙经营的铁锅炖大盘菜馆内,盗走吧台内香烟109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46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王某乙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二)鉴定意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109包香烟(利群6盒、玉溪16盒、芙蓉王18盒、长白山细支18盒、南京煊赫门7盒、黄鹤楼9盒、迎春9盒、长白山人参6盒、长白山10盒、环保白沙10盒)共价值人民币1466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在长春市宽城区开了一家铁锅炖大盘菜饭馆,需要找一个成手改刀,我就通过一个厨师QQ群发布招聘信息。2016年11月23日,姓付的改刀师傅打电话联系我,他是11月23日来到我的饭店,我们谈的待遇问题,最后谈妥他3200元每个月在我饭店改刀,11月25日,这个姓付的改刀师傅正式在我饭店上班,开始来的时候他干活认识负责,特别干净利索,把后厨收拾的很干净,我家就对他印象很好,我无意间看见他手壁上有一条纹身。2016年12月2日晚上,姓付的师傅说他过生日,要和朋友出去聚一聚,我老公就给他500元钱,2016年12月4日,姓付的师傅说他弟弟在长春上学想先借500元,我就借给他了。因为第二天有人预定酒席,我就和大厨董某某出去买菜了,留下我儿子和姓付的师傅看家,我还特别强调让姓付的师傅帮我看着孩子,一个半小时左右我回家时发现饭店里没人,付师傅的行李也没了,就剩下一条裤子和一双拖鞋,随身物品一件不剩,董师傅说付师傅真跑了,快看看东西丢没丢,我发现吧台里这几天收的现金和烟都没有了,地上还零星掉了几包烟,后来董师傅在我家孩子的大姨家找到我儿子,我儿子说是姓付的师傅让他去他大姨家的,后来我们就报警了。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我在长春市宽城区金阳万田小区铁锅炖大盘菜当厨师,2016年12月4日下午2点多,我和我们菜馆的老板娘出去买菜,当时把改刀师傅付某留在菜馆看屋,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回到菜馆时发现付某没在屋,菜馆吧台里的烟不见了,我到二楼寝室发现门没锁,我裤子兜里的500元现金也不见了,后来我给付某打电话,他电话关机了,我们就怀疑是付某把我们店里的烟和我的500元钱偷走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付某供述,2016年12月份,我在长春市宽城区金阳万田小区铁锅炖大盘菜馆做厨师,有一天我向老板借了1000元钱,老板把钱借给我之后他就出去了,我就从菜馆的吧台偷走了70多包香烟,其中有15包芙蓉王、15包玉溪、10包南京、10包长白山、15包利群、7包黄鹤楼,还有啥烟我想不起来了,我把烟偷走后就拿回家了,后来烟让我卖了,卖得的钱都让我挥霍了。这次我只盗窃了70多包香烟。当庭供述,实际上我盗窃了109包香烟。四、2016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在榆树市大坡镇街道金水源洗浴中心将被害人裴某某放在21号衣柜里人民币2万元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失主裴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裴某某、居某某、徐某某在公安人员、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两组十张照片进行辨认,上述三人均能辨认出被告人付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居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榆树市大坡镇金水源洗浴中心负责管理搓澡的,2016年12月28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给两位顾客搓完澡出来,有一位顾客说他存放在衣柜里的2万元现金丢了,我就找我们洗浴中心的搓澡工徐某某和付某问情况,当时付某没在,我就给付某打电话,但他的手机关机了。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榆树市大坡镇街道金水源洗浴中心搓澡,我来的时候浴池还有一个叫徐凯(付某)的搓澡工在这干十多天了,2016年12月28日上午大约10点左右,我朋友裴某某来浴池洗澡,他在更衣室换衣服的时候对我说他衣服里有2万元钱,刚从银行取出来,我说没事,我在这还能丢咋的。大约10点40分左右,我给裴某某搓的澡,我把裴某某手腕上的衣柜钥匙拿下来放到了另一张床上,徐凯给和裴某某一起来的人搓澡,我让徐凯给两个顾客下单子,徐凯就拿起裴某某的衣柜钥匙用下单器下的单(用下单器照一下衣柜钥匙,吧台就显示下单了),徐凯就出去了,徐凯是否把裴某某的钥匙拿走我也没注意,后来又来别的顾客搓澡,我招呼徐凯就没人答应了,我就到吧台找徐凯,吧台的人说徐凯肚子疼出去买药了,我也没在意。大约12点30分左右,我朋友裴某某发现他放在衣柜里的2万元钱没了,吧台的人就找徐凯,他电话也关机了,微信也不上了。裴某某就报警了,后来派出所民警来后我才知道他叫付某。(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陈述,2016年12月28日中午10点多,我在大坡镇农业银行取了2万元钱,然后我去大坡镇街里的金水源洗浴中心洗澡,我把2万元钱放在外衣里面的兜里,把我的衣服和裤子存放在21号存衣柜里了,等我洗完澡后,我又到二楼大厅休息了一会儿,等我下楼换衣服时,我发现我外衣兜里的2万元钱没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怀疑是洗浴中心的一个搓澡工把我的2万元钱偷走了,因为我刚到洗浴中心时,我要把钱存在吧台,但是吧台服务员没敢收,当时有一个搓澡工在大厅,而且我在搓澡的时候,这个搓澡工拿过我的衣柜钥匙,等我下楼换衣服的时候,这个搓澡工就不见了,后来我问洗浴中心的人,他们说这个搓澡工中午就已经走了,后来一直没回来,给他打电话已经关机了。这个搓澡工有二十七八岁,身高在175厘米到180厘米之间,挺胖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供述,2016年12月初,我在榆树市大坡镇金水源浴池当搓澡工,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进来一个客人要洗澡,他手里拿着一沓钱要存在吧台,吧台没给存,他就拿着钱进了男浴池,我跟着他进了男浴区,他把钱放在了外衣的里兜,然后他把衣服和钱都锁在21号柜里去洗澡了,20多分钟后,这个男的从浴池出来去二楼休息大厅休息,我看他上二楼后,我就到吧台取的万能卡,把21号柜打开偷走他柜里的2万元钱(都是100元面值),我从浴池出来往大坡镇街里走,我边走边查钱,正好2万元,我走到大坡十字街坐客车去了榆树,然后又在榆树打车去长春了。这2万元钱让我挥霍了。另公诉机关提供综合证据如下:(一)书证1.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2月9日,公安人员在通榆县汗蒸时代洗浴中心将付某抓获。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付某因盗窃于2016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上网列逃,又于2016年12月7日被上网列逃。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2年3月16日刑满被释放。4.户籍证明证实,付某的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及相关的前科情况。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关于第三起指控我只盗窃香烟109包,没有盗窃董某某及饭店吧台内现金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公诉机关第三起指控被告人盗窃董某某现金的环节,只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关于指控盗窃饭店吧台内现金的环节,只有饭店老板王某乙的陈述,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付某予以否认,只供认盗窃吧台内香烟109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盗窃香烟109包为宜,故被告人的此项辩解亦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五十二元、退赔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六十六元、退赔被害人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退赔款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