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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学锋、孔忠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锋,孔忠存,施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金学锋,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孔忠存,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施惠英,女,1980年9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锋与被执行人孔忠存、施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学锋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解除被执行人施惠英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车辆之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施惠英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