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学锋、孔忠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锋,孔忠存,施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金学锋,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孔忠存,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施惠英,女,1980年9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锋与被执行人孔忠存、施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学锋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解除被执行人施惠英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车辆之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施惠英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