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国家等99人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国家等99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林国家,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诉讼代表人:林珠玉,男,194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诉讼代表人:林民安,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诉讼代表人:陈玉转,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诉讼代表人:陈全兴,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起诉人林国家等99人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初38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起诉人林国家等99人上诉称,涉诉征地批复系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于法有据。该批复虽然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函〔2011〕8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作出的,但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并不一样。对于涉案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管辖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进入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无论福建省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作出的告知书对与错,告知书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不能未经实体审理就以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系因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案中,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不属于其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向上诉人作出书面告知,上诉人以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上诉人名单: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主义,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国家,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珠玉,男,194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民安,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全兴,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转,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朝世,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联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建英,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奕径,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科荣,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贵娥,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桂花,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佩玉,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丁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进法,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达,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海,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梅,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进金,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菊芬,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传名,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阳生,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财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进德,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传书,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才发,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文辉,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江火,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典兴,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江波,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鹿,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振昌,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明深,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伟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佩辉,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明辉,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文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良坪,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才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聪,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明中,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荣宗,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志福,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文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生土,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忠,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文庆,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连,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海,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福明,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伴,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火山,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庆松,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民仕,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荣,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瑶琴,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贞莲,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蝉,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丽,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图,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碧峰,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贵周,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文财,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进福,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天,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文土,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炳川,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春淼,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岳荣,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水平,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振华,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爱美,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形势,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盛金,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开展,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泽忠,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秀梅,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志超,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水立,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江水,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延庆,男,1977年3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主金,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敏昌,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猛,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春中,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金海,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华英,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地,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承满,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财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进水,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清沛,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金山,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东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兴泉,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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