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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连树生公司与中广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树生公司,中广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210号原告大连树生公司。委托代理人麻胜青,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核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家德、许学锋,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树生公司与被告中广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树生公司委托代理人麻胜青、被告中广核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家德、许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货并授权原告在指定地点销售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向被告购买一批生产日期为2014年(保质期至2017年)的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在指定地点用于经销。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提供了销售有机食品所必须的有机产权认证证书,认证期限到期后,为继续销售剩余仍在保质期内货物,原告向被告要求继续提供有效认证证书,但被告拒绝提供,致原告不能再进行销售,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566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且并未出现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存在退还货款的情况。该合同已于2015年9月期间全部履行完毕,对于一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请求解除的问题,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成立。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是在有效期限内所生产的产品为有机产品,超出这部分时间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认定是有机产品,原告向被告所交付的产品就是在该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生产的,认证证书不存在后补的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麦凯乐大庆店销售“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系列产品;甲方为乙方的供货价格为290元/罐;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负责提供产品上市相关的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关等文件的复印件。原告向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购买54罐“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54罐“美捷诚”有机婴儿配方奶粉,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支付了全部货款15660元。为销售案涉奶粉,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证书编号为:1000P1300752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证书编号为1000P1300752的《有机产品销售证》。证书编号为:1000P1300752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2017年2月13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年2月22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广核公司。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同一主体,其在案涉《“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原告以被告向其提供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无法继续销售案涉奶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关于《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原告认为该有效期限既是生产的有效期限,也是销售的有效期限,被告认为该有效期限是生产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所生产的产品为有机产品。本院认为,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故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出具是以生产、加工环节是否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为前提的。被告提供的产品是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内生产的,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产品上市相关的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关等文件的复印件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存在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美捷诚”(McJayden)有机婴儿配方奶粉经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树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树生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