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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秀发、齐建国对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秀发,齐建国,珲春市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任秀发,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人:齐建国,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申请人:珲春市永久购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法定代表人:栾圣臣,经理。被申请人: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法定代表人:林义光,经理。申请人任秀发、齐建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以珲春市鸿发禽类屠宰场的两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吉2404财保2号裁定书,对上述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2017)吉2404财保2号裁定冻结存款数额不足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的存款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任秀发、齐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的存款4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间为1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2017)吉2404财保2号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