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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姚李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李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李君,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聋哑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2017年1月22日被临时羁押,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石永才,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李硕,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李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李君及其指定辩护人石永才到庭参加诉讼,李硕担任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李君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在保定市32路公交车上共同盗窃,被告人姚李君负责掩护,朱某秘密窃取被害人代某挎包内现金1500元左右,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李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李君的户籍证明;报警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代某的陈述;同案犯朱某供述;被告人姚李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李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李君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李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李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李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代文平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超审 判 员  许烁人民陪审员  臧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延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