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殷贤俊与邱琼花、谢文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贤俊,邱琼花,谢文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669号原告:殷贤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琼花,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谢文艺,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殷贤俊与被告邱琼花、谢文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贤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琼花、谢文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贤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琼花、谢文艺立即共同支付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邱琼花、殷贤俊负担。事实和理由:邱琼花、谢文艺因家庭生意所需,多次委托殷贤俊加工服装。双方于2007年9月27日进行结算,邱琼花、谢文艺尚欠殷贤俊服装加工款共计29,339元,并由邱琼花出具《欠条》一份交殷贤俊收执。结欠后,邱琼花、谢文艺分文未付。该欠款系邱琼花、谢文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邱琼花、谢文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琼花与谢文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邱琼花因经营之需多次委托殷贤俊加工服装。2007年9月27日,邱琼花出具《欠条》一份交殷贤俊收执,确认结欠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殷贤俊的当庭陈述,并有殷贤俊提交的殷贤俊的居民身份证、邱琼花、谢文艺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欠条》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邱琼花结欠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的事实,有邱琼花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在双方就加工款进行结算后,邱琼花未能偿清加工款,殷贤俊可随时向邱琼花主张权利。故邱琼花应偿还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虽然本案债务是邱琼花与谢文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但与殷贤俊建立服装加工合同关系的是邱琼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债务应由邱琼花承担清偿责任。谢文艺并非本案加工合同的债务主体,无需承担偿还义务。综上所述,邱琼花应支付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殷贤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邱琼花、谢文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琼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贤俊加工款29,3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殷贤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邱琼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